轉化犯包括哪幾種類型?
一、轉化犯包括哪幾種類型?
轉化犯有如下幾種犯罪:
(一)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四)以非法拘禁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五)以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拐買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六)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妨害公務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七)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條: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144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149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非法拘禁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1條:以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拐買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2條: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妨害公務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7條: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二、轉化犯有哪些特徵?
轉化犯的特徵:
(一)法定性
不論如何界定轉化犯,轉化前的基礎行為、轉化後的犯/重罪行為或者是造成轉化的各種情形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則都是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的,法律沒有進行規定的就不是轉化犯。這不僅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更是轉化犯與牽連犯、吸收犯、結果加重犯、想象競合犯等其他犯罪形態相區別的法律標誌。法定性要求轉化犯是一種由特殊到一般的理論研究的單向過程,只能由刑法現存條文中的具體規定中概括、提煉轉化犯的行為模式,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允許轉化犯的理論成果適用到法律未明文規定是轉化犯的情況。
(二)轉化性
轉化犯的“轉化”一詞含有“轉變”和“化生”兩層意思,同時更加側重於“化”的含義,“化”的意思不是從無到有,而是由淺入深。“深”是由“淺”而至,因此,轉化罪是由基礎行為而成,基礎行為是轉化罪的構成部分和前提,轉化犯就是行為人實施了基礎行為之後,又行使、出現了法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基礎行為與轉化條件兩者嵌合、疊加,由於符合犯罪或重罪的構成而適用轉化罪的定罪和處罰。
(三)唯一性
轉化犯的唯一性是指轉化犯必須依照轉化罪進行定罪量刑,在刑種刑格的設置、量刑的考慮情節、追訴時效和級別管轄等各個方面都是需要按照轉化罪的規定,而與基礎行為構成的犯罪無關。
(四)趨重性
趨重性是指由於轉化後行為重於基礎行為,並且行為人客觀危害性的增加,刑罰亦嚴厲,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趨重性具有正當性。趨重性是轉化犯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特徵,轉化犯的趨重性是確認義務的一種特殊方法,將雖存在無必要另立條文和罪名的非法行為進行轉化,既滿足了社會的特殊需要,又以實現正義為要旨。
轉化犯具有法定性;轉化性;唯一性和趨重性的特徵。唯一性是指轉化具有唯一性,是根據基礎罪名進行轉化的,不會轉化成為另一種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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