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忘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399條第二款規定,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那麼它的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客體要件他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第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那麼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會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作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的規定,而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枉法裁判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
第三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忘法裁判。
第四,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也就是説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數忘法裁判,但是仍然決意為之,過失是不能構成本罪的。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以及人民的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構成犯罪的,可以定滿忽職守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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