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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行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這裏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不忠於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指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審判。行政審判,指適用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即行政案件的審判。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枉法裁判是指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2、罪責: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明知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