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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貪污受賄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單位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相對於個人犯罪來説情節更加嚴重,它是以公司單位等團體為柱體進行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範圍更廣,程度更上,我國對單位犯罪施行雙罰制,單位和負責人員都要受到處罰,單位處罰主要為罰款,有不同的處罰標準,負責人員則還有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