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情節嚴重怎麼界定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的話,此時無論是否替對方謀取利益,此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後,就會被認定為受賄罪。但如果是國有單位有這樣的行為,則此時成立的就應當是單位受賄罪,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如果情節嚴重那處罰自然也就會重一些。此時該如何對單位受賄罪的情節嚴重進行界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受賄罪的情節嚴重怎麼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4)強行索取財物或多交受賄,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積極轉移、隱匿罪證,訂立攻守同盟的。
二、單位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單位受賄罪,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法律規定,實際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影響量刑的因素很多。最好還是聘請有經驗的律師辦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單位受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刑事責任:(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致使國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和國有單位受賄,此時《刑法》中是直接規定為了兩個罪名,其中在對單位受賄罪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採取的就是雙罰制,同時要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至於單位受賄罪的情節嚴重內容,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紹,若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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