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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情節嚴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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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情節嚴重的數額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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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情節嚴重的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行賄罪的定罪和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該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按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

這些情節分別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現行《刑法》,“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解釋同時規定,若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行賄人就主動交待了行賄行為,並使檢察機關因此破獲了相關受賄案件,那麼可對行賄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檢察機關立案後,行賄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這時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而避免了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行賄人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那麼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分別是:

向三人以上行賄;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

2012年5月14日和8月21日,該司法解釋分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和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