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重新做鑑定條件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或他方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應提出相應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
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精神病的鑑定,由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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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傷情鑑定的時效是多久
傷情鑑定是有時效和標準的。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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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不適用緩刑
不適用緩刑的有: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三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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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怎麼鑑定
當事人可以委託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鑑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作出。傷情鑑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鑑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鑑定為初次鑑定。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於初次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鑑定的,由原法醫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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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適用範圍有哪些
(1)自訴刑事案件,是指基層法院在接收按管轄範圍應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或者其他不需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控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又不願撤回自訴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自訴人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