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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重新做鑑定條件是什麼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或他方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應提出相應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輕傷二級重新做鑑定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

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具有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精神病的鑑定,由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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