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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重新鑑定條件

傷殘鑑定重新鑑定條件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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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重新申請傷殘鑑定

您自己委託的機構鑑定,無法申請重新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鑑定人。通過上述手段對鑑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

對當事人自行委託的傷殘鑑定結論,對方可以不認可並申請重新鑑定;
  雙方協議或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如果有(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或(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或(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4)經過質證認定該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能夠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不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鑑定結論的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鑑定人。通過上述手段對鑑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