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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故意傷害傷情重新鑑定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刑法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傷情鑑定結論應該是輕傷,輕傷以上的話,類似於是重傷,那麼案件的性質就更嚴重了一些,因為構成重傷的話不存在着調解的餘地了。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這沒有什麼不可以的,關鍵也不能無緣無故的去否定司法鑑定結論。

標籤:故意傷害 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