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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特徵

特徵:
1、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表現為以下方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 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從宏觀的方面講是指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從微觀的角度上説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