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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構成特徵有什麼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特徵:
1、主體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為表現多樣。
3、行為人想使用而不想佔有。挪用公款並不是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4、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兑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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