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不去的後果是什麼
一、法院調解不去的後果是什麼?
收到傳票不去會有兩種後果:
1、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在程序上,拘傳被告必須通過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説,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根據法律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缺席判決
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結果是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即視為收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起訴前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訴前調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及副本;
提供證據清單及證據的原件、複印件;
當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特別授權委託書及本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註明具體權限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接受調解,代為申請撤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法院開庭審理前期會以傳票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到庭參與審理,在庭審中法院會從中做調解,幫助雙方能夠和解合理的解決案件,如果被告接到傳票後不到庭,並不能阻止法院的審理,法院會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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