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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有哪些

我國的偵查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衞部門、中國海警局和監獄偵查部門以及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國家賦予的偵查權,並對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偵查的專門機關。偵查機關作為偵查活動的主體,在打擊犯罪活動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發生後,往往都是偵查機關首先介入其中,並開展偵查工作。因此,國家設立偵查機關並通過其活動可以及時預防、制止、揭露、證實犯罪,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穩定、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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