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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返回可以起訴嗎?

離婚後財產分割返回可以起訴嗎?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返回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

離 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 婚後財產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 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要求分割離 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雙方在辦理離 婚登記手續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 離 婚協議書》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不作實質審查。至於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中是否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婚姻登記部門自然無從知曉。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為了省事或不注意,經常會在離 婚協議中遺漏一些夫妻共同財產。像這些遺漏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在夫 妻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

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 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 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離婚之後想要申請重新分割財產,那麼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而且還必須要出具相關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再次受理,所以,任何案件都有它的法律程序,就是為了可以更好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