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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案件終審流程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終審流程也就是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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