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對於如何認定惡意透支,從客體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主觀方面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二)客觀: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