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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取保候審法律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外地人與當地人取保候審的條件都是一樣的。經有關機關審查後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取保侯審人要持有關手續到經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報告,接受監管,並保持通信暢通,隨傳隨到,嚴格遵守關於取保候審人員的各種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異地取保候審怎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