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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異地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首先被刑拘的嫌疑人或是與其有關係的人可以選擇讓辯護人為其申請,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相關機關在接收到申請之後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判。在被宣佈取保候審之後,申請人應該提出保證人或是繳納保證金方可取保候審。作為我國法律刑事強制措施中相對較輕的一種,異地取保候審和當地取保候審的手續都是一樣的。

我國異地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取保候審程序流程為: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受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後,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取保候審期屆滿以後,對於確認犯罪的人,應當依法判刑監禁;對於確認嫌疑人無罪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僅僅要關注我國的刑事法律的相關內容,還要關注我國的民事法律的相關內容,以便在發生糾紛或者出出現突發狀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