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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是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結果致一兒童溺水身亡,某甲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時同時設置了保護設施,即可避免事故的發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對兒童溺水身亡負有過失責任
(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行為多發生於過於自信,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而發生,如某駕駛員駕車經過無人看管的鐵路道口,火車已鳴笛警告,某駕駛員本應停車讓火車過後在通過路口,但他自信能先於火車穿過路口,結果與火車發生碰撞,造成車毀人亡的結果。

過失犯罪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