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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怎麼認定過失罪

法律3.14W
過失犯罪怎麼認定過失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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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認定

過失犯罪認定具體如下: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關鍵在於正確判斷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其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司法工作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

第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為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為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

第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_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認定過於自信的過失時,除了掌握其特徵及其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不能將合理信賴認定為輕信能夠避免。信賴原則認為,在合理信賴被害人或第三者將採取適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或第三者採取不適當的行為而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對此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不能將遵循了行為規則的行為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被允許的危險的法理認為,隨着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危險行為明顯增多;許多危險行為不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對社會發展具有必要性與有用性;實施這種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為所必需的規則,以慎重的態度實施其行為,即使造成了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三,不能將不可避免的結果認定為因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結果。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預見到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者雖然採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對此顯然不能認定為過於自信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