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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失職罪是過失犯罪嗎?

一、法律規定失職罪是過失犯罪嗎?

法律規定失職罪是過失犯罪嗎?

失職罪是過失類型的罪名,但不屬於過失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失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羣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泄露國家祕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

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佔失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4、失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5、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針對於失職罪,其相關判決要根據具體的罪行來看是屬於哪一項罪名。確定好罪名之後,再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犯罪事實以及對於相關事件影響的嚴重性,最終來判決其相關罪名。如果涉及到的罪行不是非常嚴重,並且犯罪嫌疑人有做挽回的相關措施的話,那麼將會進行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