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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通常情況下,被告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應訴時應考慮管轄權異議問題。
提起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情況是被告提出異議,因為起訴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經對管轄人民法院作了選擇。被告應訴,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有權對管轄提出自己的意見。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案件尚未受理,即無異議問題,已經進入實體審理,即被告已經應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4)管轄權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如何提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