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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條司法解釋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條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