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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一旦立案調查了,就必須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要是沒有證據的話在訴訟中是站不住腳的,也極容易敗訴。在舉證階段,當事人就要將自己掌握到的證據都上交,不要錯過時間。那麼,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並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天。

二、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