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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金額是怎麼認定的

銷售假藥我國主要有兩類處罰,一是行政處罰沒收預備銷售的藥品以及銷售假藥獲得的收益,並處以一定的罰款,罰款金額為藥品價值的一倍以上三倍一下,藥品價值是當時的市場價值。對於屢教不改,欺騙檢查機關的,可要求銷售單位暫停業務進行整頓,對於更為嚴重的情節,可以採取吊銷營業執照以及藥品經營執照。
二是刑事處罰。如果銷售假藥金額超過五萬元但不足二十萬的,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強制進行勞動改造,除此之外,可以同時處罰或者只處罰銷售藥品金額一半以上兩倍一下的罰款;
如果銷售假藥金額超過二十萬但不足五十萬元的,判處兩年以上,少於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罰銷售假藥金額一半以上兩倍一下的罰款;
如果銷售假藥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但不足兩百萬的,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處罰銷售假藥金額一半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銷售假藥金額超過兩百萬元的,判處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剝奪終身自由,並且還要處罰銷售假藥金額一半以上兩倍一下的罰款或者沒收其全部財產。

假藥金額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