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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認定方式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認定方式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涉案金額認定方式是什麼?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涉案金額會這麼認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2、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3、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假藥害人,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售賣假藥這種行為傷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甚至會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嚴重危害,因此,銷售假藥涉案金額並沒有什麼所謂的認定方式,只要銷售了假藥,不管金額多少,都屬於銷售假藥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大家在買藥的時候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貪圖便宜,買了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