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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檢察院批捕後會怎樣,量刑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檢察院批捕後會怎樣,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檢察院批捕後會怎樣?

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説,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3、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4、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説: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5、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二、尋釁滋事罪詳細量刑標準: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尋釁滋事罪雖然有輕重之分,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尋釁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確定量刑起點,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所以一定不要觸犯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