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過限行為如何定罪
一、實行過限在構成上的特徵,實行過限指共同犯罪中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在共同實行犯的情況下,甲乙二人共同實行犯罪,如果甲實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對此甲本人對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實行過限,最主要的是要確定共同犯罪的故意的範圍。行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社會,也都知道是在和別人一道實施這一行為;其次,所有行為人的主觀意向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的表現,就是他們的主觀意向都是朝着同一個特定的犯罪事實或結果展開,共同故意的一致性聯繫在實際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表現形式上的差異,但並不影響共同故意的存在。
二、共同實行犯中實行過限的認定,在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的時候,要把實行過限與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加以區別。所謂共同犯罪過程中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謀犯甲罪,但在實行甲罪的過程中又臨時起意,共犯乙罪,在這種情況下,乙罪雖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謀範圍而形成的新罪,但卻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實行的,因此不存在實行過限的問題。但如果共同實行犯中的一個實行犯臨時起意實施了超出共謀範圍的犯罪行為,則應分別不同情況得出不同的結論。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對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這種情況就談不上對該犯罪行為具有罪過,因此該犯罪行為屬於實行過限。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這表明對該犯罪行為是容忍的,主觀上對超出共同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有認識,儘管沒有親自實行,也應對該罪承擔責任。
三、實行過限的處理,實行過限只能由過限行為人本人承擔責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則不應為此負責。因為每個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都是以其所實施的犯罪具備故意為前提的,實行過限行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內,所以一個或一些共同犯罪人的過限行為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就沒有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對過限行為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和客觀基礎。
《刑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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