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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不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涉及刑事責任,一般都會先刑事拘留,然後符合條件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但是對於部分和有嚴重疾病、懷孕、哺乳等不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可否不採取任何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