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不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一、立案偵查不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立案偵查不採取強制措施是合法的,因為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有證據能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是第一步,不可能在立案偵查的同時就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立案偵查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
很多報案人當然急切的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儘早的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但是立案偵查之後的工作不是由報案人去指揮的,到哪個地步該採取哪種強制措施,這個司法機關自有評判標準。況且立案偵查之後,什麼時候才能取得實質性的犯罪線索都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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