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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血液事故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採集血液事故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律師解析:採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特徵有: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血液活動的單位;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衞生;客觀方面則表現為採集血液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