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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股份轉讓合同的效力

法律2.14W
虛假股份轉讓合同的效力
虛假出資股份轉讓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1、虛假出資股東需要承擔內部責任(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對簽訂股東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出資協議而未繳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或承擔解除出資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責任。


(2)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即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約性質,約束全體股東和公司本身的行為,其中,章程中出資部分的記載即為股東對出資的承諾《公司法》28條即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額出資對公司承擔出資填補責任,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即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違約為由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2、虛假出資股東需要承擔外部責任(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1)各股東實繳的註冊資本之和未達法定最低限額時,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股東不受有限責任的保護,依《公司法》31條之規定,各股東無論自己是否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互負連帶責任,股東之間視為合夥關係。


(2)各股東實繳出資之和未達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了獨立法人人格,股東亦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清償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在數個股東均存在虛假出資但未導致公司註冊資本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的情形下,各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按其實際出資額與應出資額的差額分擔責任。


(4)《公司法》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