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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犯人寫信有什麼限制

給犯人寫信有什麼限制
律師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