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減人員有什麼限制
裁減企業的員工,其實就是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的,雖然我國法律允許企業這樣做,但此時也會受到一些限制,不然就會對員工的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裁減人員有什麼限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企業裁減人員的限制有哪些?
(一)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不得裁減的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下列人員非本人自願,企業一般不應裁減: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並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滿50週歲、女滿40週歲的;
3、夫妻一方已下崗或失業的;
4、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配偶)、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殘疾人配偶、僑眷;
5、參與集體合同談判的職工代表。
二、企業裁員應履行哪些義務?
企業裁員之前負有預先告知的義務。《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法》專門制定了對特殊羣體的保護措施。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制定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應制定合理的裁員方案,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在徵求職工意見後,對方案作修正並應將方案和職工意見報勞動部門,聽取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才可以正式實施裁員方案。
企業裁員屬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為此企業應當給予被裁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補償金外,還必須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追加補償金。
補償辦法同時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工傷被用人單位決定下崗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分別不低於醫療費的50%到100%。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企業裁減人員時具體受到了哪些方面的限制,其實主要就是規定了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裁減的。而對於被裁減的員工,此時企業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作出相應的補償,具體該如何補償,各位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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