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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犯罪的管轄權如何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犯罪的管轄權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