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設立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緩解醫患糾紛,醫務人員購買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發生醫療事故,出現醫患糾紛後,患者能夠直接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請,獲得相應的賠付。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梳理的其法律依據及保險內容等相關內容。
一、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設立的法律依據是怎麼樣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出台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醫療事故由醫學會組織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由司法鑑定機構組織法醫和其他醫務人員進行鑑定。
而《侵權責任法》施行後,雖然調整範圍涵蓋了前述的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但對鑑定機構的選擇未作明確區分。根據《上海法院關於委託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時,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應由法院依職權委託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鑑定。
二、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須具醫務人員執業資格。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醫院或醫生必須購買,以加大對醫療事故受害者的賠償力度,緩解醫患矛盾。
每次事故賠償金額和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單所註明的賠償限額: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發生醫療事故後,被保險人為減少對患者人身損害,及時採取診療措施所支付必要的合理費用;發生醫療事故後並在仲裁或訴訟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因醫療事故支付的鑑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已經開發出醫療責任險的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介紹,投保醫療責任險的保險人必須是正式在編的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保單所註明的保險期限、追溯期以及承保區域範圍內,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醫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且由患者或其委託代理人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人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確認構成醫療事故的,負責進行賠償。
目前醫療事故責任險實行強制購買,具有執業資格的正式在編的醫務人員均需要購買該保險,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由患者申請,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對於緩解緊張的醫患關係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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