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以下幾類情形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
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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