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開設賭場罪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網絡發達的今天,網上開設賭場的行為更是屢見不鮮。而要是以此定罪的話,則需要先對相關行為做出認定,那麼這個網上開設賭場罪的行為該如何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網上開設賭場罪的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2005年5月的兩高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由此看來,由於網上開設賭場的行為,一般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開設賭場罪”無疑。
那麼,網上開設賭場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呢?為應對新型犯罪形勢,2010年我國又發佈關於“網絡賭博”的司法解釋,對於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等行為,規定為“開設賭場罪”的行為表現,主要有: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此外,對於賭資數額、抽頭漁利數額、參賭人數、分成金額達到一定的額度的,視為“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予以加重處罰。由此觀之,規模越大,影響越大,對社會影響也越大,法律的懲處程度也越高。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行為的認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互聯網網絡有其自身特有的特定,因此最近也湧現出了大量的網絡犯罪,其中開設賭場就是其中之一。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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