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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和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和處罰

共犯是存在於很多刑事犯罪當中的,對於開設賭場罪來講同樣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但是司法實務中對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就顯得比較難,而量刑處罰也是大眾想要了解的內容。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開設賭場罪共犯的相關內容吧。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通常情況下,要是明知對方是賭博網站,而對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或幫助的,那麼就可以認定是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此時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規定進行處罰。而具體的服務或幫助行為,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如果你對此開設賭場罪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諮詢一下本站的專業律師,儘早的去解決問題,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