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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未遂結果

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捆綁婦女,盜竊嬰幼兒等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系拐賣未遂,可以比照拐賣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未遂結果

法律依據:《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