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與拐賣兒童的區別有哪些
一、拐騙兒童與拐賣兒童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權益不同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即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拐賣拐騙的人不同
拐賣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拐賣拐騙的方式不同
拐賣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其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拐騙兒童罪的在客觀上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手段多樣,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目的,是為了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拐騙兒童罪,直接故意,主觀上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 役,也有因喜歡兒童或將其收養為自己的子女而實施拐騙的。
5、刑罰不同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身心健康。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
“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根據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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