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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領導兒童乞討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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