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什麼量刑標準?
在很多城市,都可以看到一些殘疾人或者兒童進行乞討,很多都屬於非法乞討,背後受人指揮。有專門的不法分子組織一些殘疾人開展乞討,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性質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那麼,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什麼量刑標準?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什麼量刑標準?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概括起來,本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為。
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是一種實行行為。在實踐中,構成組織乞討罪的實行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的行為。組織,此處指的是狹義的組織涵義而非構成本罪的組織行為,兩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係)是指把分散的乞討人員集中起來控制,並在乞討活動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
2、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採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
本罪特別要求了行為人的組織行為手段是暴力或者脅迫。但是在理解組織行為與暴力、脅迫的關係時有一些關係是需要理清的。是組織行為中伴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還是暴力、脅迫本身就是組織行為的表現方式。關於這一點法條規定的比較模糊,需要解釋加以明確。
3、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應當是多人。
關於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具體界定,已經在犯罪客體部分的犯罪對象的解説中予以明確,此處不再贅述。
就被組織乞討的人員的數額而言,雖然條文只是説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並沒有寫明被組織乞討的人員必須是多人。但是從立法原意來看,因為組織乞討活動是把分散的個人集合起來,不僅可以促使乞討隊伍的擴大,乞討活動規模化,而且還容易演變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丐幫”,使其社會危害性增大。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是什麼量刑標準。構成這種犯罪的,侵犯的是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社會影響很不好。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做出判決,根據刑法規定,量刑分為兩個檔次,較輕的話犯罪分子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以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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