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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處罰標準是,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雖未超過三個月,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挪用資金罪處罰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