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防衞過當量刑怎麼確定?

防衞過當量刑怎麼確定?

生活中,相信大家應當經常聽到關於正當防衞的報道,正當防衞離我們的生活並不遙遠。在進行正當防衞的過程中,有的當事人由於沒有把握好度,出現了防衞過當的情形。那麼,防衞過當量刑怎麼確定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告訴大家一些確認的基本標準吧。

一、防衞過當

1、防衞過當,是指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衞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2、防衞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被提出來的,而是隨着正當防衞的歷史發展而提出來的。早在20世紀初,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佔據了統治地位,從理性的角度對人們行使防衞權的範圍、條件、合理限度等進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提出了防衞過當的概念及制定出對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從而走上了有限防衞的軌道。

3、防衞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衞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衞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衞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4、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衞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衞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衞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衞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説防衞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二、防衞過當的量刑標準

1、理論規定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防衞過當的防衞人主觀上是出於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其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衞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所以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衞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衞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2、實踐

從審判實踐看,防衞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一般來説,對防衞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具備緩刑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如何減輕處罰則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衞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防衞過當,比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防衞過當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比較行為的危險程度與防衞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慮採用其他輕微防衞手段的容易程度,防衞過當所造成的損害差距越輕微,處罰相應輕微,嚴重過當,處罰相對較重。

(3)罪過形式,按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等罪過形式的先後,減輕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應是依法遞減。

(4)權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質,比較所要侵害的權益與所要保護的權益,是否明顯有失均衡,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衞過當,比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衞過當,處罰應當更輕。

(5)考慮侵害者不正當程度,例如,防衞以採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應保護的利益的正當防衞,只有其他手段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才可能認可其必然性。

總而言之,研究防衞過當是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從鼓勵公民、勇於同不法侵害者作鬥爭的角度出發,能夠提高公民與不法侵害者做鬥爭的積極性,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三、防衞過當的理解

1、目的

防衞人進行防衞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衞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衞過當符合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衞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衞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衞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衞、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防衞第三者等。這些防衞沒有正當防衞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行為

防衞人雖然出於防衞的目的,但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説防衞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説明了防衞過當的本質特徵。

實務中,刑事案件的量刑其實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法院不僅要考慮到行為人的客觀危害行為,還需要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意的大小,因此是十分複雜的。換句話説,防衞過當量刑怎麼確定這個問題也是比較複雜的,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惡性較小,因此處罰的力度也就低於一般的犯罪行為。

標籤:量刑 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