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判刑幾年,量刑標準
1、防衞過當判刑幾年
對於防衞過當的判刑問題,由於防衞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所以,要問,防衞過當判幾年,要根據其構成什麼罪來確定。
至於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衞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衞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通説認為,防衞過當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據此,在防衞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在防衞過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傷害罪。
對於防衞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衞人主觀上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衞過當人的主觀惡性小;防衞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衞,保護合法權益。
2、量刑標準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所以,我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防衞的限度問題,正當防衞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一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衞過當那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了。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編輯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內容,您可以登陸我們的網站進行諮詢。
防衞過當辯護詞怎麼寫?
防衞過當的處罰是什麼?
防衞過當致人死亡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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