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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治安處罰後能否再進行處罰

法律規定治安處罰後能否再進行處罰
律師解答:治安處罰後能再刑事處罰。律師解析:治安處罰後能再刑事處罰。
公民存在違法行為的,即使受過治安處罰,但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仍然要再進行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對違法人員已經給予治安處罰,但經調查違法行為已經涉及到犯罪,並且符合先行刑事拘留條件的,辦案機關可以先行刑事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