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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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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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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