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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收停車費合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業費2.36W

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合不合理?

物業收停車費合理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物業如果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合理的收取停車費是法律規定允許的,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小區停車場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租賃車位要扣除管理成本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果物業有停車場收費許可證,業委會與人家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包括了停車場的管理,收費是許可的。而且停車費要扣除物業服務成本用於小區不能帶走的,如果物業要改變公共區域的用途,要通過廣大業主的同意,我估計是業主委員會同意了物業才能劃線停車。要知道這個費用的收益是在人家扣除管理成本後全部要給業主的,一半的做法是放進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補貼在物業費裏,還有些小區物業是在年底用這些錢給業主發紅包的。

第一:物業收取的停車費主要用於:經營成本、酬金和利潤。

第二:如果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則收取的停車費中還有部分利潤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實際中,物業公司經常對外公佈,停車費主要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

第三:關於停車費的收益是不是屬於全體業主:

一網友觀點:“有權屬依權屬、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歸業主”。對應即是:如有開發商持有產權證,則歸開發商所有,若開發商沒有產權證,則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如與全體業主明確約定歸開發商所有,則歸其所有,如約定歸全體業主所有,則歸全體業主所有;沒有明確約定的,歸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車位是否屬全體業主共有,關鍵在於該車位是否攤入公用建築面積。如車位面積不計入總建築面積,又系獨立單元,不屬公共使用空間,無法判定屬業主共用,因此,針對業委會要求確認車庫權屬歸業主共有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小區內有些區域(包括道路和綠化帶等)是屬於小區業主所共有的,在這個公共區域停車是否收費,決定權就握在全體業主或小區業委會手裏。收取的停車費到底如何使用也由全體業主決定。如果全體業主約定要委託物業服務公司收取停車費,業主就應按約定付費。如果利用道路等其他公共場所,給業主停車並收取停車費,用於小區日常維護和業主們的福利,這種做法是可取的,但需經業主大會同意之後,報物價部門備案,收費項目經物價部門審批、核定之後才能收費。如果小區的停車收費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登記許可,明顯屬於違規收費,車主可拒絕交費。

根據法律條約我們可以看出小區物業收取停車費應該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後並且報給物價部門備案,經過各部門的審核之後才能夠進行收費,如果物業在業主不知情情況下進行強行收費屬於違法行為